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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 ——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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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 ——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

  • 分类:创源头条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5-11 16:39

【概要描述】创源股份现向投资者分享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有关知识,帮助中小投资者不断提高保护意识。

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 ——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

【概要描述】创源股份现向投资者分享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有关知识,帮助中小投资者不断提高保护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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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

——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

 

    2019年,中国证监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宣布将每年的5月15日设立为“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,今年是第四届“5.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,本次的活动主题为“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——筑牢注册制改革基础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”。创源股份现向投资者分享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有关知识,帮助中小投资者不断提高保护意识。

    现行《证券法》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,涵盖了投资者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方面保护的内容。其中第八十八、八十九条分别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,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,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。

   《证券法》第八十八条

   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时,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、财产状况、金融资产状况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;如实说明证券、服务的重要内容,充分揭示投资风险;销售、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、服务。

   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,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。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,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,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。

   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   《证券法》第八十九条

    根据财产状况、金融资产状况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专业能力等因素,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。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。

   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,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,不存在误导、欺诈等情形。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    创源股份将持续分享资本市场最新改革方面的法律政策内容,帮助广大投资者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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